法律学硕(法律学硕和专硕的区别)




法律学硕,法律学硕和专硕的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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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便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不得不承认,现在法律在面对性交易时有点左右为难、认定不易,查处困难之感。性交易本身及其滋生出未成年性侵、非法拘禁、虐待、人口拐卖、性病传播等问题的能力不是其他违法行为所能比拟,可也并不是出台一部法律禁止卖淫嫖娼就可以解决的。在我国法律中对此态度一直很坚决。

首先,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可以行政拘留、罚款。其次,刑法规定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都是犯罪。法律虽然明确将性交易作为违法犯罪行为,但是现实中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易于管控。恰相反,很多行为游走在性交易边缘,不易认定和查处。

第一,以谈恋爱为名的性交易不易认定。打着交友的旗号实际从事性交易在现实中确实存在,有的交易有组织,有的就是个人行为。这种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多次、长期性行为,既不容易发现也不好认定。性交易一般都是口头协议,也比较私密,双方若一口咬定是在谈恋爱,自由、自愿发生性关系,不能简单以一方赠送钱财为由得出是在从事性交易。另外,这种行为性质变化空间大,有的是先是恋爱后发展成性交易,有的是交易特征明显,可也有长期稳定的感情联络。

第二,服务业滋生出的个人行为不好查处经营者。现在有很多打着出租女友、游戏陪玩、家庭保姆、上门按摩等旗号的服务业,本身不好说是性交易行业。但是可能有个别从业者愿意提供服务项目之外的服务,在经营者不承认有教唆,事实上也没有因此分成获利的情况下,不太容易认定经营者组织卖淫。而且要想弄清事情原委大多还要靠交易一方反口,发现概率太低。

过去打击性交易总是有一个前提,就是认为这些行为背后都有组织,只要打掉组织,从事性交易人员也就散开了。但是从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角度,这种思维方式下形成的法律,其局限性也比较明显。首先,如前所述,在网络社交发达的情况下,纯粹的个人行为难以认定处理。其次,处理本身作用有限,行政拘留和罚款属于典型的治标不治本,起不到遏制欲望的作用。按犯罪处理的也不包括从事性交易人员(刑法把这些人员已经作为受害者看待)。所以有的国家干脆直接放开,只要登记管理,定期体检就行,但这样又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和道德价值观的滑坡。在一些统计中,也发现,有的地区放开之后反而性犯罪、因性交易滋生的其他犯罪还会变多。所以性交易说是国际难题一点也不为过。

建国初期,我们就已经彻底完成了风俗行业的治理,现在肯定是不能再用那种疾风骤雨般的方式了。法律上如何设计出新的治理方式,既能够遏制这种情况,又能让性交易成为一种人人都不敢去做的事情,至少目前还拿不出特别好的办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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