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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地市一级,经常看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各种活动,陪同在市委书记旁边,对后者尊敬有加,如同下属。这是不是意味着市委书记能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?

答案是否定的。

检察院的人财物有其特殊性。作为检察机关,法律赋予了其独立性,其与法院都是与政府平行的国家机关,不接受地方任何部门领导,我们常说的“一府两院”,两院中的其中一院即检察院。

司法改革后,两院为了减少对地方的依赖,减少地方对其的干涉,人财物全部收归省管,更凸显检察院的独立性,地方党委政府对其已经没有实质性的约束。

特别是在人事问题上,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法定的副厅级,干部管理权限在省里,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推荐,经省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,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,最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。整个环节,市委组织部只有协助配合的份,根本插不上手,市委书记想通过指令性行为左右检察长任免不太现实。不能决定其位子,想管对方就无从谈起了。

当然,市委作为地方领导机关,出于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上推荐检察长人选,但能不能实现要过两个关卡,一是省检察院,作为垂管部门,其对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有相当大的建议权,二是省委组织部,代表省委考察推荐干部,其意见和建议直接关联考察对象。这两个环节任何一个有异议,市委推荐的人选可以说百分之百过不了,由此可以想见市委书记对检察院检察长的管理权限。

从程序上看,市委书记是不能直接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对其发号施令,但市委书记利用其职权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市检察院检察长,因此实际上也可以作为领导对市检察院检察长发出指令,后者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一般都会遵从市委书记的指令去执行。道理很简单:

一、市委书记是正厅,市检察院检察长只是副厅,市委书记的政治地位和级别都比市检察院检察长高,正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,冲着这一级的位差,市检察院检察长都要礼让三分,给予市委书记足够的尊重。毕竟,市委书记距离副部只有一步之遥,说不定以后提拔到省里任职,或者到省检察院当检察长成为自己的领导,不管出于哪方面考虑都要认真对待市委书记的指令。

二、市检察院人财物是不归地方管,但作为驻地单位,市检察院在推动工作中遇到的很多事情也需要地方支持,比如办公场所的建设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、到地方部门单位检查调研等等,都需要地方单位的支持,需要协调处理很多关系,这些单位都在市委书记领导下,如果检察院真关起门来两耳不闻窗外事、一心只办圣贤案,估计很多工作都会受到掣肘。市检察院检察长出于工作便利考虑,一定程度也需要唯书记是尊。市委书记不是市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胜似领导,广义上理解也可以说能管市检察院检察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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